4月13日,乌当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某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邓某某与他人合伙开设公司,从事高利放贷活动,为追讨债务,安排被告人李某、娄某某、谢某、邹某某帮其收债,后被告人王某某、罗某、宋某某、胡某某也陆续加入,形成以被告人邓某某为组织、***,以被告人王某某、罗某、娄某某、谢某、邹某某、袁某为积极参与者,以被告人宋某某、李某、胡某某为参加者,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层级和分工的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力,通过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在收取高利借贷、争抢工程、收取保护费、寻求保护伞的过程中,组织成员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行为,并造成多人轻伤及财产损失,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乌当区的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邓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七年零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9名罪犯分别被判处两年至十四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樊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