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视觉中国“黑洞图片”版权事件引起舆论一片哗然,版权问题成为近期热点:有关部门表态了,**版权局表示,将把图片版权保护纳入即将开展的“剑网2019”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版权秩序;媒体界也在积极行动,人民网倡议主流媒体在净化版权市场一事上主动担当,全国主流媒体应尽快在图片采编、使用和版权交易等方面形成联动机制,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
其实,无论是主管部门的发声还是主流媒体的探索,都表达了两层意思:我们既要依法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也要对“维权敲诈”、“版权流氓”等滥用权利者严格加以规制。即,“保护”与“规制”这是一体两面的东西,不可偏废其一,都离不开按照《#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原则与精神来办事。
再把视角景深拉远一些来看此事,图片版权在**范围属于数字版权领域,这反映了在互联网经济深度发展、网络经济创新应用迭出、市场经济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数字经济发展所面临的“成长的烦恼”——
我们得承认,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激发了各领域的创新活力,实现了技术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竞争政策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在促进行业创新的基础上,增进了社会的整体福祉。但也有一些问题需要深入思考:从反垄断法视角,我们应如何看待知识产权专有许可?在对互联网产业创新的法律政策治理中,如何体现“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一言以蔽之:我们如何才能**实现知识产权制度和竞争政策的科学衔接和合理统一,推动整个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为此,记者在日前由腾讯研究院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2019知识产权南湖论坛·互联网分论坛”上采访了相关专家。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两种。当前,我国数字内容产业是经济新动能的重要拼图,著作权专有许可模式也不断创新,在某种程度上,专有许可与集中许可制度表现出一种“新旧之争”的味道。记者采访发现,不少专家认为,专有许可制度是著作权私权属性的应有之意,符合数字内容行业的发展要求,应给予鼓励与支持。
“对于著作权专有许可模式的探讨,必须要符合产业发展的基本规律。”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说,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产业的发展,2001年我国在《著作权法》中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引入了“避风港规则”,这些规则设计一定程度上奠定了当前我国互联网行业蓬勃发展的局面。“如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专有许可制度就是互联网内容产业与传统的媒体产业博弈的选择,这是一个良性博弈的局面。所以在规则选取上,我们需要从这种产业发展的大背景中来思考问题。”
“一个事实得承认,当前专有许可在我国本土实践中被广泛用来替代集体管理组织的集中许可,已成为形成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稳定法律关系的主要制度工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指出,我国专有许可适用既无任何来自著作权法的专门限制,也难以通过类推适用合同法的方式寻找限制依据。与集中许可相比,在专有许可模式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借助数字技术手段**计算作品使用情况和控制对作品的接触,为版税收益的**计算奠定了基础;与非专有许可相比,著作权人以专有许可的方式将许可对象局限于某个特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解决了前期协商和后期监管带来的交易成本问题,使作品许可效率得以提高。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目前,互联网科技的创新性发展正在推动各行各业的生产要素“新组合”,特别是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的发展转型,都将对经济发展带来长远而深刻的积极影响,这让不少治理规则可能面临被改写。记者采访发现,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领域商业创新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呼唤新的法律规则的出现。“从大的方面来说,创新可以分为技术创新与商业创新。前者研究的比较多,经济学很多关于创新的实证研究都是以#申请数量作为主要变量来开展的。但是关于商业创新的分类、定量测度和机理研究还非常需要加强。”腾讯竞争政策办公室首席经济学顾问吴绪亮认为,要**地促进创新,促进生产要素“新组合”,需要我们正确理解创新特别是商业创新与法律规则的关系。“传统法律规则的设立有其各自价值目标,比如公平、正义等等。但是,互联网经济发展带来很多新问题,需要通过设立新的法律规则来治理,比如数据治理、人工智能法律伦理等等。这些规则的设立,一方面要考虑传统的规则设立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更需要考虑通过激励相容来鼓励各方主体贡献力量,促进行业繁荣和**竞争力提升,从而#终实现包括用户在内的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
在互联网经济阵营中,头部、次头部以及尾部主体的“掐架”事件时有发生,定夺时就涉及到法律的适用性问题。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这两个表面看起来“背向而行”的法律在旨归上是否殊途同归?在具体适用时需要应如何协调好二者关系?
腾讯研究院竞争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叶高芬指出,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实际上是殊途同归的,在保护创新和保护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目标一致。在处理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时,需要保持反垄断法的谦抑性。尤其在新业态互联网领域里,反垄断法不能被滥用。
“应努力在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来解决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交叉领域的法律问题。”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叶卫平认为,首先,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应是#严保护而应是#优保护,合理设定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确保有利于增加社会的福利和创新水平。其次,#优保护集中体现在保护期限、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三个方面,应善于在产权规则、责任规则和竞争规则之间来寻求和实现#优保护路径。#后,对于该领域特定行为的分析不管是适用知识产权法还是反垄断法,都将涉及到实施成本的问题,必须平衡不同方面的价值诉求。
具体到对知识产权及其许可协议的规制上,反垄断法怎样的打开方式才算正确?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规制应当坚持‘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的原则,要尊重知识产权。”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认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都意在促进创新与发展,在保护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二者在保护路径上存在差异性。因为反垄断法作为公法受到严格的法定主义约束并由此内含谦抑性品格,其调整效果也具有强干预性和放大效应,故应慎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规制上应当“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的原则;在适用顺位上,应遵循“知识产权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顺位。在知识产权相关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上,要从道德判断走向经济分析,能用私法调整就尽量不轻易动用公法。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使得投资人获得回报、创新者赢得奖励、使用者换取便利、不同技术组合利用,其在本质上是有利于竞争的。”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认为,当要适用反垄断法中禁止垄断协议制度对其进行规制时,需要综合考虑协议当事人是否有竞争关系、市场集中度和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等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总之适用时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