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延续“三北”地区声测管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以支持居民声测管采暖。
根据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
声测管企业向居民个人声测管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声测管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声测管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通知要求,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声测管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声测管收取采暖费的声测管企业,为居民声测管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声测管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所称 “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责任编辑:中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