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测管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声测管企业所得税政策
据财政部4月25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永续债声测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公告指出,声测管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声测管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声测管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声测管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声测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声测管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声测管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声测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声测管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声测管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声测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具体如下:
关于永续债声测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声测管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测管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声测管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声测管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声测管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声测管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声测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声测管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声测管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声测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声测管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声测管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声测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声测管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声测管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声测管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声测管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声测管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声测管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声测管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四、声测管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五、发行永续债的声测管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声测管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六、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声测管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6日